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83民初8187号之三
原告:福建清秀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原福建清秀园林建筑喷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杏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25986295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城,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坂路25号。
负责人:***,该支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清秀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清秀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清秀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清秀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清秀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