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清秀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建清秀园林建筑喷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民辖终2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支队支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清秀园林建筑喷泉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清秀园林建筑喷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81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丰泽区,且与案件可能有关联的监理公司也在丰泽区,为进一步查清案件的实际情况,上诉人认为应移送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工程所在地是南安市大霞美镇,属南安市人民法院辖区,且根据诉讼标的金额,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和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均在丰泽区,而主张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