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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23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丁香里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省豫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豫01民终1380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省豫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暂未履行完毕,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3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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