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3民初768号
原告:河南中互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6CPA584。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土柏岗社区电厂东路(河南中州东方实业有限公司院内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豫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6227970F。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示范区陇海四路与十大街交叉口往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互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豫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4563.27元或查封相当于人民币304563.27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互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豫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4563.27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关苘苘
书 记 员 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