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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3民初12828号
原告河南省豫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全喜。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豫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南省豫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豫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豫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6元,由原告河南省豫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