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春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9846号
原告:北京海春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子峪村7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5号楼17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熙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二十里堡村老京顺路甲1号1幢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京海春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熙普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海春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海春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海春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