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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群洋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1353号
原告:**群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道与华岩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大学公寓楼C-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MA0G25KF6M
法定代表人:袁英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宏,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亚威,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12401J
法定代表人:翟晓明,董事长。
被告:广东源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14896567M
法定代表人:陈永兰,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羿腾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石桥新村横巷****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BBW7D
法定代表人:龚慧,执行董事。
被告:**宽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机场路北里裕祥园小区********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EE8UD50
法定代表人:贾薇,执行董事。
原告**群洋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源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羿腾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宽汇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群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群洋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群洋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2元,减半收取4161元,由原告**群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庆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