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恒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公兴街道物联东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张祥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逸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冰。
申请执行人成都恒大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逸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16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逸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3228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屋、车辆、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逸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加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成都恒大电器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向 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清平
书 记 员 成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