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逸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恒大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逸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1104号
原告:成都恒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公兴街道物联东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逸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恒大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逸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四川逸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敬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伍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