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02执268号
申请人滨州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天龙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天龙厨业有限公司、山东博兴天龙工艺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高殿学。
本院在执行滨州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天龙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天龙厨业有限公司、山东博兴天龙工艺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高殿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我庭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查封被执行人账户和被执行人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