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赛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艾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3执2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赛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艾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错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振,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赛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艾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魏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