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25号
原告:合肥赛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71号机研所2幢住宅楼111室,组织机构代码57852139-8。
法定代表人:贺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艾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路68号元一美邦国际8幢503室,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XX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魏振。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赛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艾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魏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赛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赛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赛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元,由原告合肥赛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