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百农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康利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迦百农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7民初2745号
原告:***利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生,住淮滨县。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迦百农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迦百农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利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利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祥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