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7民初2745号
原告:***利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生,住淮滨县。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迦百农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迦百农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利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利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祥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