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3民初2879号
原告:***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徐墩镇桂美村凤峡山204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87549931J。
法定代表人:姚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白露,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华经济开发区昭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PWWC0XN。
法定代表人:金志存,总经理。
原告***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信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饶祥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