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2民初1772号
申请人:山东明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
申请人山东明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20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明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