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民初2025号
原告:山东明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220国道和付燕路路口往南1公里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山东明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山东明疆建材有限公司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合法催收后,亦未在期限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明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