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藏鑫源钢结构与西藏空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天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124执14号
申请执行人藏鑫源钢结构,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古拉白玛,男,藏族,1979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西藏空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贡嘎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藏鑫源钢结构与被执行人西藏空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天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藏空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藏鑫源钢结构支付工程款73333.3元整,申请执行人藏鑫源钢结构于2018年6月7日当日收取上述款项。
申请执行人藏鑫源钢结构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山东天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于2018年6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藏鑫源钢结构支付工程款46666.7元整。(二)、被执行人山东天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于2018年7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尾款10万元整。根据和解协议内容的第一项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天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藏鑫源钢结构支付了工程款46666.7元整。申请执行人藏鑫源钢结构于2018年6月29当日收取上述执行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藏空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据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124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向申请执行人藏鑫源钢结构所欠工程款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藏鑫源钢结构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124民初5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山东天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宋晓明
审判员觉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次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