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航集团武汉青山船厂有限公司、武汉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72民初1507号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珠宝城(顺通大道31号)戊类工业厂房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15573390R。
法定代表人:舒敬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彪,男,汉族,1993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卢杭州,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长航集团武汉青山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港船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6
608Q。
法定代表人:刘清余,董事长。
被告:武汉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北一村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
32987R。
法定代表人:刘光耀,董事长。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集团)诉被告长航集团武汉青山船厂有限公司(原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被告武汉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原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海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洲坝集团以案件调解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葛洲坝集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合理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643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42821.5元,由原告葛洲坝集团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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