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3463号
原告:***,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市神泉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551629876M。
法定代表人:曲帅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供电公司,地址:三门峡市崤山路开发区段山河路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25490H。
负责人:胡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0元,减半收取5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云霞
人民陪审员 李 锋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