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执19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三门峡鑫润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曲帅武,男性,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住陕州区。
被执行人:秦全牛,男性,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住陕州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住陕州区。
被执行人:郑静,女性,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住陕州区。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曲帅武、秦全牛、***、郑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221民初101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221执19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锋
审判员 李晓光
审判员 张群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