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鑫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22执恢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鑫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鑫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发现三门峡市天鹅湖湿地公园南侧喜天下国际商贸物流城的在建商铺101间为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三门峡市天鹅湖湿地公园南侧喜天下国际商贸物流城的在建商铺101间,详见附表,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任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