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02执3499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6931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2693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自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928元、财产保全费2038元,承担执行费3940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 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 询被执行人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车辆登记信息(轮候查封)、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602执34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