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富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与成都富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79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成都富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18号1栋2单元16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伟,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成都富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富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姜 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红娟

书 记 员  程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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