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79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成都富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18号1栋2单元16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伟,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成都富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富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姜 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红娟
书 记 员 程 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