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7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北街91号。
法定代表人:王际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环南路22号华乾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周壬旭。
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继续保持诉讼期间的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不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72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笑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