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72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北街91号。
法定代表人:王际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终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及线下传统方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