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甘井子区中华路街道华力机电设备维修处、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03民初1224号 原告:甘井子区某设备维修处。 经营者: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甘井子区中华路街道华力机电设备维修处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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