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杭江执民字第3319-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日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家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中易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茅鑫。

申请执行人杭州日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中易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日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8188.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锡中易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暂无法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履行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已履行118216.50元,且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331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