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杭江执民字第164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杭州日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杭州日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115178元,执行费人民币1628元。申请人***依据贵州省大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方劳仲案字(2011)第38-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日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未收到方劳仲案字(2011)第38-1号仲裁裁决书为由,在法定期限内,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自愿达成(2013)黔方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人***申请执行依据方劳仲案字(2011)第38-1号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吴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