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杭江执民字第164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杭州日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杭州日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115178元,执行费人民币1628元。申请人***依据贵州省大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方劳仲案字(2011)第38-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日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未收到方劳仲案字(2011)第38-1号仲裁裁决书为由,在法定期限内,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自愿达成(2013)黔方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人***申请执行依据方劳仲案字(2011)第38-1号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吴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