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汇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立林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汇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72民初2855号
原告:立林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8号25层E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汇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
被告:义乌市伟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407号(浙江鸿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内808室)。
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原告立林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汇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伟德纺织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面确认已与被告济南汇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已与被告济南汇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林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汇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伟德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