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庐山市杏林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金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江西倍思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2019)赣0483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庐山市杏林源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方式调查,本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2019年9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款53384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567.5元,执行费709元,截至2019年12月3日已执行到位执行费709元,未执行53951.5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庐山市杏林源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罚款20000元,执行到位1075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案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付小金
审判员黄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