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鑫北方石油钻具有限责任公司

***、***、丁岚与牡丹江鑫北方石油钻具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民申20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樊桂凤之孙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鑫北方石油钻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丁岚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鑫北方石油钻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北方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岚申请再审称,本案法律关系为侵权纠纷,而非劳动争议。***、***、丁岚的主张因鑫北方公司既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又未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鑫北方公司应当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承担侵权责任。鑫北方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和申请工伤认定也导致了该工伤保险待遇无具体内容可参照,而无标准参照就无法主张权利,鑫北方公司侵害了劳动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工伤作为人身损害的特殊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参照一般规定,即应适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为侵权法律关系,不构成重复起诉,应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01lydyh01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01lydyh01案外人丁尚春与鑫北方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系因公受伤,属于工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的规定,而不适用一般人身伤害的法律规定。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由法院直接受理和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他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丁岚应以工伤保险理赔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不应以侵权为由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原审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驳回***、***、丁岚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