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鑫北方石油钻具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丁岚与被告牡丹江鑫北方石油钻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003民初6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丁岚。
委托代理人***。
被告牡丹江鑫北方石油钻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丁岚与被告牡丹江鑫北方石油钻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照简易程序于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牡丹江鑫北方石油钻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案外人***从2010年起在被告处工作。2011年11月3日,***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胫骨骨折,并于2015年3月23日进行二次手术。2015年5月28日,***在家中因心衰死亡。被告未申请工伤认定,亦未对丁尚春赔偿。原告作为***的法定继承人起诉至法院。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15836.1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案外人**春与被告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存在雇佣和提供劳务的关系,原告的各项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合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焦点为:1.案外人**春与被告在工作期间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劳务法律关系;2.原告作为***的继承人向本院提起诉讼的请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户口四页、***的工作档案一页、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居民死亡殡葬证一份。证明三原告的主体资格,**春是***的赡养义务人。
被告对**春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户口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工作档案的形式要件有异议,上面没有公章。
证据二、视听资料一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丁尚春因工作受伤,被告同意给**春二次手术费的事实。
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证据三、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院病案三份、护理证明三份、门诊票据六张、出院证及诊断证明一份、住院医疗费票据一张。证明***住院的时间、天数、诊断、治疗及陪护情况;***在二次手术期间需要护理,二次手术花费的费用是6257.65元。
被告认为原告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质证。
证据四、司法鉴定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份。证明***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11个月,鉴定费为2110.00元。
被告认为原告的鉴定程序违法,被告已支付丁尚春工资至2014年年底。
证据五、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本案被告未在事发后的法定期限内为丁尚春申请工伤认定,被告未给丁尚春申请工伤鉴定导致原告丧失行政救济权利,但并不导致原告民事赔偿权利的丧失。
被告对该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工伤关系,双方不存在提供劳务的法律关系;丁尚春是醉酒状态下受伤,不认为是工伤。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2011年至2014年工资档案一份、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给**春工资开到2014年年底;2014年5月14日,被告工作人员多次找到**春要为其做二次手术,但到医院做术前检查时,由于丁尚春长期饮酒导致多项指标不符合手术条件,被告无奈之下要求丁尚春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不饮酒。
原告认为,被告给***的工资支付到2014年9月;对保证书有异议,认为该保证书属于协议,是支付二次手术费用的前提条件,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外人**春继承人的身份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至本院,但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庭审陈述均以劳动法律关系展开的,并且原告与被告双方均认可案外人丁尚春与被告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故本案的实质应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以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本案原告与被告双方的争议未经仲裁,本院不能对该案涉及的实体权利进行审理,故本院对原告证据证明的问题均不予采信,同理对被告的证据亦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庭审陈述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案外人***从2010年起在被告处工作。2011年11月3日,***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胫骨骨折,并于2015年3月23日进行二次手术。2015年5月28日,***在家中因心衰死亡。原告作为***的继承人为主张各项权益,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以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本案原告与被告双方的争议未经仲裁,本院不能对该案涉及的实体权利进行审理,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岚对被告牡丹江鑫北方石油钻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7.00元,返还原告***、***、丁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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