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耀杰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1)陕102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3587297.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498元,我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股权均以40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2)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22)陕1021执970号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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