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9734-2号
原告: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号楼16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8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大街XX号XX号楼XX**XX室,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汉中汉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XX镇XX村XX组X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王**记,男,汉族,1965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新文巷三五三八厂,公民身份号码:61010XXXX5********。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汉宇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2元,减半收取计10481元,由原告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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