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汉中汉宇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9734-2号 原告: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号楼16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8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大街XX号XX号楼XX**XX室,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汉中汉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XX镇XX村XX组X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王**记,男,汉族,1965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新文巷三五三八厂,公民身份号码:61010XXXX5********。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汉宇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2元,减半收取计10481元,由原告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