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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陕某某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执2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 ***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依据为陕 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10民初19号民事判决。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27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的, 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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