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民终20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君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五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律师。
原审被告: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陵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君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峰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五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一公司)、原审被告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陵分公司、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17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五一公司与旭峰公司就工程变更增加部分价款存在争议,原判以旭峰公司单方主张的价款认定工程款数额,依据不足,另,二审中五一公司申请就工程变更增加部分价款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17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君越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陕西五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