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1024执6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四川清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阳县三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清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县三友矿业有限公司、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案号(2023)陕1024执437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清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在本院(2023)陕1024执437号案件的案件款196212.3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