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1024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四川清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阳县三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清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县三友矿业有限公司、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1024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1024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187599.32元,被执行人四川清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327919.62元,被执行人山阳县三友矿业有限公司赔偿95939.71元,被执行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245939.7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621元(申请执行人***负担3129元,***负担3774元,四川清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86元,山阳县三友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416元,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16元);承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负担2125元,四川清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山阳县三友矿业有限公司负担875元,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5元)。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清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保全账户存款335749.62元、被执行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保全账户存款251819.71元;对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2023)陕1024执437号案件款196212.32元予以扣留。现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573859.33元,保全费2000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6431元(申请执行人***负担3129元,四川清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86元,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16元)、执行费8408元(四川清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19元,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89元)。2023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1024执6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