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市众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8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261号2号楼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92233050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旬阳市众腾矿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旬阳县众腾矿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丽都小区14号楼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59025162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市众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928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旬阳市众腾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退还申请人800000.00**证金及利息,诉讼费5900.00元,执行费104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启动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网络资金进行了冻结,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通过传统查控,到被执行人旬阳市XX镇XX社区调查,经询问被执行人公司成立至今并未实际经营和开采,且旬阳市工商联及社区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无实际收入。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案件继续执行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928执3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判决书及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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