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6083号
原告:**首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浑南新区学城路2-5号(1门)。
法定代表人:张连柱,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系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浑南区**停车服务中心,住所地**市浑南区营盘北街3号414室。
经营者:李俊博。
被告:**可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和平区三好街65-1号G座810。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
第三人:深圳怡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村高新技术产业园怡丰工业区写字楼二楼东侧2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基。
原告**首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浑南区**停车服务中心、**可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怡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首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埜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邢利利
书记员林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