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3991号
原告:**首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连柱。
被告:**市浑南区**停车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市浑南区。
经营者:姜文石。
被告:**可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
第三人:深圳怡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基。
原告**首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浑南区**停车服务中心、**可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首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首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隋耕黎
书记员王翘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