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661号
原告罗教明,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怡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村高新技术产业园怡丰工业区写字楼二楼东侧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奎,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重庆佳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黄路佳华世纪新城,组织机构代码6219232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艾,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教明诉被告深圳怡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重庆佳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5元(已减半收取),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游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