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梁永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梅中法民一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市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丽都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永红,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瑞金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梅州市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3)梅江法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梅州市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梅州市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梅州市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梅州市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