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072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2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东山公园大门前行50米。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因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亚飞公司)逾期未履行三自然资行处决〔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确定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633.34平方米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义务,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四川亚飞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又于2019年12月6日向四川亚飞公司送达了(2019)4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确定的立即拆除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三自然资行处决〔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633.34平方米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审判长魏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