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722行初29号
原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东山公园大门前行50米。
法定代表人:陈琼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
法定代表人:丁昌明,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飞公司)诉被告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亚飞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亚飞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小燕
审 判 员 魏 江
人民陪审员 任凤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朱国敏
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