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三台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722行初29号

原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东山公园大门前行50米。

法定代表人:陈琼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

法定代表人:丁昌明,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飞公司)诉被告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亚飞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亚飞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小燕

审 判 员  魏 江

人民陪审员  任凤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朱国敏

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