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722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
法定代表人:丁昌明,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东山公园大门前行50米/div>
法定代表人:陈琼芳。
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因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三自然资行处决〔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确定的“责令当事人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9493.34平方米土地给东塔镇东塔村”及未完全履行第二项确定的“并处罚款152666.80元”、第三项确定的“并处罚款46500元”义务(已缴清100000元),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自然资源局缴纳罚款100000元后,于2020年5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已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了准许,对未履行义务部分,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并在催告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三自然资行处决〔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9493.34平方米土地给东塔镇东塔村”及第二项与第三项中“并处罚款”未履行部分99166.80元。
审 判 长 魏 江
审 判 员 林小燕
人民陪审员 任凤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朱国敏
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