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新启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92民初472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东山公园大门前行5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新启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新启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四川新启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均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