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江阳行初字第119号
原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东塔镇。
法定代表人卢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亚飞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曾强
审判员罗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