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3执9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东官河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398号上海商会2单元401,组织机构代码:704685685。
法定代表人:陈亚晓。
被执行人**,男,1971年01月30日出生,住,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div>
被执行人李占,男,1989年07月02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div>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腾空向原浙江黄岩大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用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天长××路××号××路××号的房屋,返还给台州市黄岩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占对上述事项应给予协助;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516249.7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55元、公告费600、申请执行费7568.5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李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李占已协助腾空向原浙江黄岩大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用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天长××路××号××路××号的房屋,并返还给台州市黄岩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对该执行事项作执行完毕结案;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且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有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山亭社居柏树巷76号的房产及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山亭社居天长××路××号的房产,上述房产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将依法处置,本院对上述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无其他房地产登记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
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浙J8××**的东风牌、浙J8××**的五菱牌和浙J8××**的波罗牌机动车共三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已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上述车辆的下落。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在台州市名记酒店处享有100%的股权投资,台州市名记酒店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执行到位,故上述股权未有处置价值。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帐户,但其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暂不宜扣划。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函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通报限制出境备案登记。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经向被执行人**居住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媒体曝光及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措施。
3、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现场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经查,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15件执行案件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市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有异议。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公积金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3执9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澄川
审 判 员 方可可
审 判 员 庞婷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郏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