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越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2015号
申请人: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越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越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越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02392元。申请人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越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10239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余四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梅问